新建商品房销售新规征求意见:样板间须所见即所得
7月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涉及样板间“所见即所得”、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内容。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此举是因为部分开发企业在宣传推广新建商品住房时,过度装饰样板间、过分美化楼盘展示、不实宣传周边配套以吸引客户。在实际交付时,购房人产生了“货不对版”、“严重减配”感觉,群众意见较大。
据了解,今年5月,北京市首批30宗住宅用地集中出让,各地块均明确了未来建设的最低标准,其中8宗地块还通过评标确定了高标准建设方案。
违反《通知》规定的,由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记分。整改期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网签。涉嫌虚假广告的,移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样板间“所见即所得”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交付样板间应该是“所见即所得”。为此,《通知》提出“三个一致”和一个“不得”: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
房企“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通知》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
严格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管理。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胸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实名,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四严禁”,即: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将参考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上海、杭州、宁波、温州),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组织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实地情况,对购房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企业应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
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除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
热销情况采取公证摇号销售
北京市要求企业加强销售管理,如项目出现热销情况(项目登记意向客户超过批准销售房源三倍),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面向符合北京限购政策的北京市无房家庭、属地居民家庭、周边单位职工家庭销售。具体优先购买顺序和购房家庭条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项目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北京要求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并鼓励开发企业对项目宣传推广情况及材料进行第三方公证。
留存备查内容主要包括:销售现场及线上销售用于宣传推广的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销售人员培训内容、教材、记录等;售楼场所信息公示情况;“工地开放日”和质量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整改记录;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置情况。
《通知》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购房人展示样板间,介绍材料、工艺、尺寸等内容;同时告知项目不利因素并由购房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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