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明令禁止业主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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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5月1日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条例》规定,结合近年来处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解读表示,以往法院审理的私搭乱建、私拉电线等业主的“任性行为”都在《条例》明示禁止,这给了相应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据和尺度。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法官谷培培介绍,首先,很多业主为了扩大使用空间或整体装修效果,将房屋承重墙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也有业主存在违规搭建、私挖地下室的情况,其他邻居、物业公司或居委会为此上门劝阻或制止,装修业主常有一种“我在自己家,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的错误观念。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有是因为业主的这些行为而引起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案情进行勘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如认定确实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会依法判令业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如果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很多业主私接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而私拉电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此产生了诸如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违章使用电力设施的情况,会依法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行为。现实中,因安全意识的缺失,小区业主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情况比比皆是,使居住环境处于不安全状态,暗含着重大安全隐患,一旦事故发生,容易贻误处理事故、抢救伤员的最佳时机,造成居民生命、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对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的行为,法院在查证属实后会依法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采取措施畅通消防、疏散通道。

而这些上述“任性行为”在之前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出现上述问题一般由具体行政机关根据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甚至闹上法院。

酒仙桥法庭法官张晓明表示,本次《条例》则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实施的13种行为类型,以及负责对每种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处罚尺度。利害关系人发现违规行为后,可以向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核实信息,信息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行政执法机关报告,行政机关对上述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拆除、罚款等在内。

张晓明表示,业主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业主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各项义务,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面临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风险,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校对 吴兴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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