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取消部分提取项目……
“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取消部分提取项目……”为充分发挥公积金积极作用,支持缴存人首套首贷刚需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4月30日,宜昌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即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和提取政策。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将现有的“正常缴存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2000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5286.16元,首套首贷,贷款年限15年,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其他贷款。
现政策可贷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将现有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即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面积148平方米,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8万元。
将现有的二手房“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调整为“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1: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二手房房龄≤5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龄4年),购房总价60万元。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2万元。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款额度48万元。例2: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房龄在5年<房龄≤20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50%=30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30万元。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8万元。
将现有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从“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调整为“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即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商品房现房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房屋评估价为58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70%=40.6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0.6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80%=46.4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6.4万元。
将现有的“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年限”,调整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时,将所有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他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减除。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1652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1825.49元,首套首贷住房,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其他贷款36笔,有13笔未结清,月还款合计1844元。
1、未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0.35×12个月×12年=34.69万元。
2、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1844(银行贷款还款额)}×0.35×12个月×12年=25.39万元。
取消部分公积金提取项目
调整灵活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为坚决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整改要求,凡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项目。
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昌公积金此次调整,还增加了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有诉讼案件,且未 “执行完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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