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法院判决过户

借朋友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过户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李女士系朋友关系,因不是北京户籍故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故与李女士商量以李女士名义购买房屋,待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再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李女士表示愿意配合,故以李女士的名义在2003年5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的银行贷款,由自己支付该银行贷款。

买房的过程中,刘先生支付了房屋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税费,并持有该税费的原始凭据。开发商交房后,刘先生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入住至今。到了2016年的时候,房屋已经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请求李女士配合办理,但遭到李女士的拒绝。并且李女士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故房子是自己的,至于刘先生所支付的首付款是自己从其处的借款,至于刘先生所支付的银行贷款,自己已经还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刘先生所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自己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先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并持有买房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原始票据,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也由其保管,其开发商交房后,该放就由刘先生装修入住至今,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取得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已达5年,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被告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女士以刘先生不具有在北京购房资格、一审没有征求房管部门是否优先回购等理由,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基本认定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可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由刘先生支付。因房屋买卖时,北京还没有房屋的限购限贷政策,且刘先生同意支付过户过程中的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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