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拟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要求中介不得代收代付买卖资金
据哈尔滨政府网消息,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早在2020年11月27日,哈尔滨就《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
《条例》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直营连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营业执照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加盟机构应当自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营业执照和加盟合同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及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等七方面内容。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服务工牌。委托人要求查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工牌信息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在承接出售、出租房屋经纪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源核验委托书。
如果委托交易房屋已出售或者出租的,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房屋交易的,房屋超过委托交易期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应当撒销展示或者发布的房源信息。
《条例》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内容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或者不予合同网签备案,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佩戴服务工牌,或者拒绝委托人查验服务工牌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所属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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