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管理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13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一)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前提,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保障。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单位)、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备案管理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设立招标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发布时公布,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最高限价备案材料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2.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执业印章齐全;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
4.招标最高限价没有超出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三、加强工程造价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市造价中心要加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发布工作,规范相关数据的采集发布流程,明确相关数据的采集发布责任,做好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服务。对不按规定采集上报辖区工程造价信息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阎良、临潼、鄠邑、高陵、周至、蓝田等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工程人材机生产要素价格及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动态变化情况,加强人才机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规范地向市造价中心报送采集结果。
(六)市造价中心要搭建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平台,鼓励施工企业发布相关工程造价成果及人材机市场价格等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数指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监测
(七)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实行工程造价数据上报专人负责制度,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34号)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造价数据监测上报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须报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若有变动,须及时予以变更。
(八)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参与辖区工程建设项目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准确上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按月向市造价中心报送工程造价数据监测项目台账,确保辖区所有工程造价数据纳入监测范围。对于不报或未按要求报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
(九)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统一计价依据,正确开展招标最高限价、竣工结算价等工程计价活动,健全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成果文件编制质量,确保计价活动合法合规。
(十)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财政、发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全面掌握辖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通过定期检查、巡查、重点抽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企业执行工程计价规定情况的动态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视情节分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提请资格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行业专题调研活动,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审导则,形成规范、统一的工程造价编审标准。
六、加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十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解,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无法调解的,向市造价中心申请调解。
(十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探索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专业律师事务所调解等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组建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的调解专家团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切实帮助发承包双方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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