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公积金服务的这些变化,你知道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再升级~~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可用任意一张本人名下银行卡作为提取业务用卡、已故职工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简化,住房公积金的这些变化,你get了吗?
11家银行卡可作为公积金提取业务用卡
自2021年1月起,提取人可使用本人在北京地区11家合作银行发放的任意Ⅰ类银行卡作为“公积金用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添加“公积金用卡”步骤
方式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申请人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卡维护】,选择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钮,添加成功。
方式二:为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提示:
1.缴存职工添加公积金用卡,可向管理中心或发卡银行申请。
2.通过发卡银行申请添加公积金用卡,如日后需要进行删除、变更等维护操作时,仍需通过发卡银行办理。
办理一次性提取:
提取人在网上或柜台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可选择已添加的任意“公积金用卡”作为提取收款用卡。提取事项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打入该“公积金用卡”账户。
办理新登记约定提取:
提取人在事项审核通过后,可向柜台申请使用任意“公积金用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即在指定时间按照指定的间隔周期自己将提取款项打入指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
办理已有约定提取变更收款用卡:
如提取人已存在约定提取,也可以通过变更约定提取收款卡,使用已添加的任意“公积金用卡”作为约定提取收款用卡。
变更约定提取收款卡共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通过【约定提取账户变更】功能,更换收款用卡。
第二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第三种方式为通过发卡银行办理。申请人通过发卡银行添加公积金用卡的同时,可申请变更约定提取用卡。约定提取用卡变更成功后,将按照原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将提取款项打入提取人指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
“e窗通”线上办理员工“五险一金”增、减员
2021年4月6日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完善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功能。完善后的“e窗通”平台增加了员工“五险一金”减员功能。
企业可通过“e窗通”平台全流程办理员工“五险一金”登记,“一表一网”办理,无需二次登录、二次填报。实现了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以授权方式通过“e窗通”平台共享,自动开通网上缴存公积金,实现一次开通、自动共享。企业主无需登录公积金网或到公积金柜台二次办理;与此同时,企业市场主体注销后,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无需跑动、无需填报。
具体操作流程
新企业开办时办理员工“五险一金”业务
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点击“个人服务”进入网上办事页面,在申请企业开办的同时一并填报员工信息,办理员工“五险一金”业务。
企业成立后办理“五险一金”增、减员业务
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点击“法人服务”进入网上办事页面,在“员工登记”功能模块可以填报员工信息,办理员工“五险一金”业务。
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2021年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通知》中明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条件
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无需提供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包括:
1.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不含未结利息)。
2.提取申请人为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
办理渠道
1.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beijing.gov.cn/)
2.通过公积金业务网点(可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办理。具体操作可参见:“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2/676588/index.html)
提示:
1.已故职工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原有规定办理,仍需提供确认继承、受遗赠公积金份额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已故职工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职工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申请人在申请继承销户提取时,需承诺如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提取人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曾在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于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继续依规提供证明。
若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提示
借款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若借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借款申请人,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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