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4月1日起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宣传实施工作,3月16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含洋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活动,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据介绍,自4月1日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及新投放的车辆,应按照《管理办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同时,新增和更换车辆需满足《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确定的清洁能源汽车投放比例要求,即自2021年起,新增和更换车辆,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2021年度“零关税”进口车辆暂不列入统计),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
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开展小微型客车经营活动,但车辆(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应尽快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和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经营者及车辆等信息,并以此作为备案结果公布的主要渠道。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省道路运输局要加快完成“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系统应用工作,及时汇总全省备案建档信息。同时,应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拓展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服务管理功能,强化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能力,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作用,结合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备案信息归集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行业基本情况,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动态,为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确实为承租人用车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此外,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小微型客车“一地备案、全省通行”特点,督促本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完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及换车服务;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畅通投诉渠道,督促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机制,明确投诉办结时限及要求。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约束机制和规范相关合同范本,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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