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拟发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强首府战略要求,着力培育我市建筑业发展新动能,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建筑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适量的建筑产业园区,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建筑业产业园区可享受我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对经工信部门认定的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可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装配式示范项目建设,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应用“三板”体系(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单体建筑应用“三板”总比例达到60%的商品住房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

(三)推进企业合作联营。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及服务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鼓励由本地企业或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建设。

(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外地高资质企业落户南宁或本地建筑业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优先享受我市鼓励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总部结算中心,进一步提高企业总部资源调度能力。

(五)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或引导劳务班组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公司,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设计晋升为综合类甲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为专业类甲级、设计企业晋升为行业类甲级的奖励10万元。

(七)激励企业增产创收。现有已纳入统计在库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对年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建的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外地企业立足南宁发展

(九)积极引进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总部落户南宁或在我市成立高资质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市外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南宁市),注册满一年给予200万元奖励,优先保障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并在供地时可参照重点产业项目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一级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给予子公司20万元奖励。

(十)对落户南宁的外地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甲级(包括综合类甲级、勘察专业类甲级、设计行业类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十一)对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入邕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在南宁市的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十二)落户我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落户当年建筑业产值达5亿元、10亿元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加强人才培育

(十三)支持人才引进。鼓励及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分利用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邕江计划”、青年人才“青蓝计划”等人才高地行动计划政策,引进及培育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领军人才。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经认定为南宁市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按南宁市出台的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鼓励企业培育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通过校企合作方式,依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开展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培育自有工人队伍。建筑产业工人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十五)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六、强化信用管理

(十六)逐步建立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信用考评机制,实现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所有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探索建立全市建设行业各领域统一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将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各类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纳入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级县级和各领域互联互通,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七)加强信用评价应用,实行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我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400万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鼓励优先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信用优良企业。

七、其他方面

(十八)本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十九)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二十一)本措施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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