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小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不变 但个人房贷上限均上调

辽宁近期下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第三档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8.5%;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4.5%;第五档村镇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8.5%。

这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监管指标相比,辽宁监管对于三档至五档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的规定没有变化,而对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则进行了上调。

《通知》规定,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22.5%、17.5%;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两项占比上限分别为17.5%、12.5%;第五档村镇银行,两项占比上限分别为12.5%、7.5%。

“之前央行和银保监会规定,地方监管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可以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进行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对辽宁而言,近年来房地产没有南方城市发展的快,银行的房地产对公贷款占比并不高,银行的压力不大,没必要设置过高红线。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的调高具有意义,这块业务属于零售金融,资产质量较好,而风险具有分散性,对辖区内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有利。”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采访记者表示。

辽宁地方监管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和自身实际,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实施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实施方案须稳妥有序,具有可操作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切实将业务支持重点放在民营、小微、制造业、科技、绿色金融等领域。

“另外,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定期交流相关情况。各中心支行和银保监分局应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测台账,每月10日前统计并上报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变化以及超限机构调整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重要情况和进展及时上报。对超限机构要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建立台账,按月或按周重点监测其落实自身调整方案情况,加强跟踪指导。”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辽宁银保监局下发的文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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