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建局再发新规!违规者三年不能购房!

  1月23日晚间,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以下四个重点值得留意:

  第一,对于购房者非常重要的是:要提供一年以上的银行流水。(Ps:此前只需要半年,比如近期开盘的龙光前海天境花园和天健悦桂府只需要近半年的银行流水)

  一般来讲,你一个月的工资流水或稳定收入,应当不少于月供的2倍,否则就只能坐等劝退。

  这一招,无疑是把代持的难度提升到最高等级,所谓“养房票”花费的时间成本会更高,同时也能限制住高杠杆炒房。

  第二,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购房者,将受到三年不能买房的严重惩罚,具体包括: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i深圳APP的“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就是新房上线的官配,买房都要在这个系统上登记,而且要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当然,这也会把黄牛外挂、高价喝茶费这些问题一并解决。

  第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也就是说,市场上存在的“养房票”、“买婚票”的一条龙服务将不复存在,地下黑市会被依法查处。

  此外,在1月22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对润玺一期12名违规申购人员的处理结果:

  一、暂停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

  二、暂停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冻结其轮候资格;

  三、暂停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深圳继2020年7月15日“深八条”之后,再次把调控政策加码,而这也是深圳第一次出台“禁买令”。

  以下是政策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深建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

  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六)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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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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