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明确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 街道常住人口不超15万人

为规范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优化调整街道规模,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近日,本市印发《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今后,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其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多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超八成。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北京市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差异较大。最大的街道辖区面积81平方公里,最小的街道辖区0.8平方公里。有的街道常住人口过万人,有的街道则超过了20万人。但人口少、面积小的街道工作量小,街道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不能少;人口多、面积大的街道工作量大,人员配置、机构设置一样,任务重、工作量多,造成了冷热不均、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的现象。此次《标准》明确提出——

要充分考虑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对接分区规划和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快推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的总体要求。

在管理幅度方面,《标准》要求,原则上,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具体来讲

首都功能核心区

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

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其他区域

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标准》提到,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此外,街道办事处名称要规范,界线要清晰、连贯,辖区范围也要明确,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之间不交叉重叠。

优化调整街道规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区将根据《标准》,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文字:《北京社区报》记者张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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