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了明确的要求,对被征收人会有影响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就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时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等补偿事项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常常会为了尽早完成征迁工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及时的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实践中,有地方却在几年后才以当时评估时点及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有的则是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的第二天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这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12月17日。那么,《通知》中的规定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下面律师就简单的为大家说一下

  首先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通知》中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对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提交沟通记录(沟通记录应当由两名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签名的,由有关基层组织人员作为现场见证人签名);

  7.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其次区政府原则上要在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通知》中规定,为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不利影响,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这一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避免出现不利于双方各自利益的情况。

  从以往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来看,常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二年后或是三年后,也有为急于赶拆迁工程,征收人常扮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更有因迟迟不作出补偿决定而导致整个项目出现“停滞”的,导致双方利益都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因此,依据最高院的判例,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征收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征迁项目才能顺利进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这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当然了,久拖不决对被征收人(钉子户)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补偿决定几年后才作出,被征收房屋的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早已发生变动,此时作出的补偿如果是还按照之前的标准进行,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则则进入了因房价过高而买不起房的困境。

  但北京市出台的新规定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切实的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进一步的将征收补偿引向了规范化。

  再者新增了“按确认地址送达”方式

  另外,在《通知》中还明确增加了“按确认地址送达”这一方式。

  《通知》中规定,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补偿决定、分户评估报告、催告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因此,在签订这些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写自己的居住地址且是长期居住的地址,避免因未及时的收到相关文件而错失申请复核、鉴定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最后是加强行政司法工作衔接

  《通知》中还规定,补偿决定送达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执行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1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成。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或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不二之选。

  只要被征收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情况下进一步的实施征收工作,同时司法强拆也会停下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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