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发布《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工作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制定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县(市、区),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楼面地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要结合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采取“限地价、竞配建(或自持)”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土地。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囤地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市住建部门要实时监测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运行情况,对房价变化较大的项目,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对无正当理由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办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要采取限涨幅、控房价的调控措施,坚决遏制房价上涨态势。延平区、建阳区(含武夷新区)新开盘项目申请预售报备均价不得超过可比楼盘(区位相近、时间相近)上月成交均价的1.5%,分期开发的项目不得超过本盘上月成交均价的1%,申请预售许可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报备价格未上涨的除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定价偏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税收风险分析和清算力度,对异常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稽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开发企业销售监管

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销售。住建部门要出台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办法措施,住建、人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房地产企业和监管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和支取预售资金,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盘。加大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力度,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基建场地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开竣工时限,推进项目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开竣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对于建设进程缓慢可能无法如期竣工的项目,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等方式,督促限时整改。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审查,住建部门要严格监督按图施工,对擅自变更设计的施工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装修、擅自改变外立面、破坏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行为,要督促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房地产融资监管

各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三条红线的量化监管要求,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行为的监管,降低企业对金融杠杆的依赖程度,防范金融风险。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现金流,加大商品房促销力度,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升企业短期流动性水平,促进企业安全运营和稳健发展。(责任单位:市人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完善住房供给保障体系

各地要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给和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加大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力度,发展安置型限价商品房。持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适度放宽保障标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人群购房和租住问题,进一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通过新建、配建、回购、改造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扶持培育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托市属开发公司成立国有专业住房租赁公司,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民营专业住房租赁公司。(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可以先行整理场地、设置围挡、地下室一层的边坡支护和基坑开挖。房地产项目可以分桩基、主体工程等分别办理单项施工许可。凭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可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对10层以下(含10层)形象进度达到地面1层以上、10层以上形象进度达到地面2层以上,有地下室的且能提供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证明材料的,准予办理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准予办理预售许可证。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把外业勘查业务先期并入企业项目验收备案过程,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间控制在4个工作日之内。(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健全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税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形成合力,依法依规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和预售许可、建设管理、市场经营、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竣工验收备案、税务变更、产权登记等环节,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联动查处。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和销售方案,明确预留空间用途,禁止过渡承诺,防止售后业主进行改扩建造成违法装修和建设,影响公共安全和引发群体性纠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决策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场产生异常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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