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规再出!南京规定租金押金等进监管账户
又一地加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行列。南京12日提出,对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赁机构进行“强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下半年已有深圳、杭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等多地发布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新规。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微信号“南京房产微政务”12日早间消息,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收费不规范、违规“租金贷”、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南京市房产局、南京市发改委、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从机构登记和开业、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收费、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其中,在房源发布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允许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合同网签备案方面,《通知》规定,未按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报送租赁合同信息,仍继续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部门应将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同时,严格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
对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通知》提出,对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赁机构进行“强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对拒不服从租金监管的机构,《通知》强调,房产部门将会同网信部门暂停其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权限,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何薇)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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