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宜昌公租房租赁有新变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宜昌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承担。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下同)、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宜昌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下同)、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下同)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加强公租房所在社区的网格员力量配备。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与退出管理、公租房实物分配(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街办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街办和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公租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突发事件、文明创建、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相关社会事务管理,配合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
第六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负责公租房房屋安全管理、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维护、租金收缴等运营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发改、教育、经信、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九条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配计划管理,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定向供应配租、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一)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常态化受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二)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由项目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三)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主要面向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报房源分配计划。
第十条当筹集房源充足时,市住建部门制定面向社会集中配租方案并公开发布,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十二条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四条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具体条件、标准及程序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并发布;其他承租人,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五条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的优惠幅度大致相当的原则,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申请人从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公租房保障资格应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其中,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者仅指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定向供应的公租房和租赁补贴,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或在城区承租公房,承租期内的,视为有住房,其保障面积应扣除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申请人本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代表家庭成员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事宜。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与配租对象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承租人保障资格,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可作调换。
第二十二条低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申请变更为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退出公租房后,可申请变更为租赁补贴,变更后3年内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承租人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公租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擅自调换。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物业费减免50%。减免的物业费,由市财政部门补贴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空置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负责。
承租人对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房屋结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房屋重大损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九)本细则第十七条所称家庭成员均去世或宣告失踪的;
(十)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限期整改、退回或腾退。
(一)有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腾退,并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二)有第二十六条第(四)、第(九)至(十一)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不超过3个月退回公租房;
(三)有第二十六条第(五)至(八)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不超过1个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和退回公租房时,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限期退回期满或腾退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二)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
(三)探索采取门禁管控、信用约束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退出管理,对仍然不腾退的承租人,有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第二十六条其他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区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由市住建部门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和考评办法。
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及时上报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处理;第二十六条其他情形之一的,按月上报公租房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公租房保障对象信用体系建设,将保障对象守信及失信记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申请审核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停发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加强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应接受保障资格动态审核。动态审核主要依靠公租房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开展。暂未纳入公租房信息系统管理的保障对象,结合公租房租赁合同续签,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动态审核。
第三十五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变化及收入、财产、房产、就业、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资格审核信息变化的,保障对象或集中申请的企业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主动告知申请受理单位。
申请人本人因去世或离异等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正在享受保障的其他家庭成员可按申请审核程序变更申请人。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的公租房申请人发生变化,承租企业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告知运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依法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障对象按现居住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审批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原审批资格相关问题由原审批地负责外,其他事项均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制。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推进落实公租房规划、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等。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公租房的所有权人、运营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议事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管理问题。
第三十九条公租房管理部门、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管理,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相关信息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报市住建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生效之日,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与本细则计算租金不一致的,合同期应当缴纳的租金总额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计取租金。
城区原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前分配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类型持续不变的,仍按使用面积计取租金。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及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丨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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