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额度为预售总额30%

  相关阅读: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中房网讯 (杨洋/文)12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包括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支出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预售总额30%为重点监管资金

  在预售资金方面,《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项目用款计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监管银行。

  遵循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阶段、按比例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预售总额的30%。

  若具有一级资质且在昆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可下调为25%。在1年内发生1次不良行为的,其新建、在建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上调为30%。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使用上,《通知》要求,开发商完成首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节点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40%。七层及以上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须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7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须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可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监管银行终止对应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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