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 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

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做好国务院授权给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第三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严格生态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国家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七条[严格审核要求]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国务院授权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质量不下降。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并将相关审批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受理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规定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第八条[事中监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等原因而被多次退件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受理部分审批事项。

  第九条[事后监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我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宗地后续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补偿费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坚决纠正;对存在批而未供面积大、处置率低的市县,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

  第十条[接受上级监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事项通过审批备案系统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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