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规 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本报讯 记者吕丽报道 记者11月24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大连市对原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近日出台新规,对加装电梯的议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经本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加装,同时,政府将按楼层情况对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予以补贴,上限为22万元。
新规明确: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业主是加装电梯的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调整了居民议定标准,将标准从原来的“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2/3以上的业主同意”调整为“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拓展了资金渠道,满足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另外,新规正式实施后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政府按楼层情况对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予以补贴,对6层住宅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8万元,每增加一个楼层相应增加补贴2万元,每减少一个楼层相应减少补贴5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22万元。还鼓励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社会投资等企业依法探索租赁、用户付费等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另外,大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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