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拟修改有关条例 放开中心城区摩托车注册登记

市人大常委会拟对《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修改。为进一步发扬民主,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据悉,《条例》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开放中心城区摩托车注册登记;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名称、职责作出调整修改。

根据公告,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反馈意见和建议:(一)通过信函邮寄至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9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5041);(二)电子邮件发至:strdfw@163.com;(三)在《汕头人大》网“意见建议征集”栏,提出修改意见。

附:

一、《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改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施行以来,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起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调整,《条例》的若干内容不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特别是对摩托车的管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有必要修改《条例》。

二、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开放中心城区摩托车注册登记,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对机构改革涉及有关部门名称、职责作出调整修改。

三、拟修改的重点条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交通信号控制、数据研判应用、出行引导服务,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三轮汽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在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予注册登记。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摩托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合理配置道路空间,完善交通信号灯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泊位的设置,规范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限制或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

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注册和通行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车型不得在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上行驶,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号牌、临时号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上安(改)装、使用超标准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光电、动力、音响等设备,或者在摩托车上安装棚架、遮阳伞、边斗等装置;

……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

(二)故意在道路上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交通;

(三)不按路口导向线标示线路行驶、转向,或者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占用或者跨越导流线行驶;

(四)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五)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

(六)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

(七)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九)驾驶摩托车推、拉其他车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十一)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者的物品;

(十二)手持使用电话或者其它电子设备;

(十三)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十四)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五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二)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五)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机动车上安(改)装、使用超标准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备的,或者在摩托车上安装棚架、遮阳伞、边斗等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强制拆除非法设备、装置并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十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擅自安装动力装置或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或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并予以收缴。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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