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无房家庭迎来春天,8问8答解读摇号新规!

11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成都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青白江区、郊区(市)县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销售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01

实行购房资格预审

“一户一码、凭码报名”

购房资格预审将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方便居民及时掌握自身购房资格状况、知悉可选购住房的区域,购房人可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登记系统赋予“购房资格预审码”。

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对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申诉。但是,购房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获取“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3年内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员购房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02

登记购房人数达房源数3倍及以上

全部房源仅向无房居民家庭及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根据《通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公证机构将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前发布公告,优先向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1

   

第一顺序

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

   

2

   

第二顺序

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3

   

第三顺序

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3

   

第四顺序

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按照上述复核顺序,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分别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

复核过程中,第一顺序人数超过其房源数3倍以上时,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第一顺序的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依次复核第二顺序的登记购房人资格,以此类推。

03

12个月内2次放弃已选购房源的

一年不得再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此外,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明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网签备案系统,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04

八问八答  详细解读

01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无房居民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房居民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

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居民;购房登记时离异已满两年的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等。

02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我市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根据“拆一购一”原则,以原拆迁房屋所在地为区域认定标准,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明确自2017年3月24日开始,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03

如何理解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复核的具体顺序?

举例来说,比如某一商品住房项目A盘共有房源100套,报名登记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共1000户,开发企业开盘销售方案明确70套房源用于无房居民家庭选购,30套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以无房居民复核顺序为例,若无房居民家庭共有600户,则先对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复核后,若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超过210户(无房居民家庭房源数的3倍),则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

复核后,若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未达到210户,则对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复核后,若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户数超过210户,则按第二顺序无房居民家庭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以此类推。

04

复核顺序中,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中提到的“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如何理解?

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是指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可在该项目所在区购买住房的区域。

05

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第二顺序如何确定?

因成都高新南区无“同一住房限购区域”,为避免第二顺序出现大量具备同等条件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情况,对于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商品住房项目,若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超过其房源数3倍,则第二顺序按其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

例如,A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共有房源100套,报名登记结束后,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超过了房源数3倍,共有400户。开发企业开盘销售方案明确70套房源用于无房居民家庭选购,30套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对第一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后,第一顺序的无房家庭户数为200户,未达到210户。那么接下来需继续按第二顺序进行复核。第二顺序将按其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直至第一顺序加第二顺序的无房居民家庭人数达到210户时,结束复核工作。

06

按序复核时,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长短如何确定?

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长短依登记购房人本人的情况确定,若登记购房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则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依最长的一位登记购房人情况确定。

例如,一家三口,报名登记时,若三人均作为登记购房人进行报名登记,则依三人中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最长的确定;若仅有一人作为登记购房人进行报名登记,其他两人仅作为家庭成员信息进行了填报,则依该登记购房人本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确定。

07

按照复核顺序,若最后一位有多户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具备同等条件,如何确定资格?

当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若最后一位有多户无房居民家庭或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具备同等条件,则均纳入登记购房人名单,参与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08

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如何办理?

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购房登记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向拟购房区域购房资格审核部门进行申诉。

咨询电话:

1.五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

86279136、85156609、86279315、86279104

2.龙泉驿区:88457409

3.新都区:89397997

4.温江区:82761394  

5.双流区:67035568  

6.郫都区:87911361

来源: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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