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将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11月17日,西安市住建局、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联合发布《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西安将全面对住房租赁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范围如已注明“房地产经纪”,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除经纪代理外的其他托管式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其他产权登记信息一致。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

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通知明确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其代理经租业务,对违规为其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在住建部门的相关业务并依职能查处;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对其进行限制及查处。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未进行资金监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责任编辑:杨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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