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近日,全新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从原有的八章四十五条增至八章四十九条,主要围绕着各部门职责变化、申请与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建立由基层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助管理模式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二、确定租赁合同期限内安心居住的原则

  为确保住户在承租期间能够安心居住、积极创业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住户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补助比例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比例不变,但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

  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将按规定审核前3个自然年度的家庭收入水平,符合条件的,按补助标准分档予以租金补助。值得一提的是,如在合同期内因意外事故致残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个月家庭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还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具体申请流程正在制定中,拟于今年年底前施行。

  三、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方式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探索建立房型调整机制

  随着保障户数不断增加以及二胎政策的施行,申请家庭入住后人口发生变化,对房型调整的需求也相应凸显,此次修订明确房型调整工作将结合实际房源情况采用批次轮候方式。

  近期正在梳理已入住家庭房型调整需求分类情况及可用于房型调整的现房情况,拟于今年年底安排部分房源先行作为试点开展批次房型调整。

  五、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还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志愿服务、协助监管等活动的,经确认也可以作为良好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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