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同意宅基地、加工厂可以征收后,征收方却不兑现承诺

  村民同意征收方征用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用于建设后,征收方答应给予补偿,但事后却一直未兑现。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征收方称,部分土地非村民主张的房屋,并且还提供了一份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更正证明”来证明。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林女士等人是福建省人,在当地拥有一间40平方米的加工厂及100平方米的宅基地。2012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xx建设工程开始实施拆迁。林女士等三人的宅基地及加工厂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林女士等三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同意征收方征用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用于项目建设,征收方也答应给予林女士等三人相应的补偿。

  然而,让林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明确答应的事情却至今未兑现,自己也至今未拿到任何的补偿。林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拆迁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林女士等人认为,征收方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其合法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征收方不兑现自己承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征收方辩称,其只是受征迁人的委托,配合征迁人完成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所以,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再者,林女士称其拥有40平方米的平房及1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但是林女士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林女士等人的起诉。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为有关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该项目包括对林女士等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在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林女士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再者,征收方辩解林女士40平方米为空地而非其主张的房屋,并且还提供了一份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更正证明”来证明其辩解成立,但是该份证明证据有悖相关规定,所以,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对林女士等人的40平方米房屋及100平方米宅基地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案进行安置补偿。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对于征收方口头答应的事情,切不可全信,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拆迁协议中,同时还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若征收方事后不兑现,不履行协议义务,那么被征收人可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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