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10月23日18时衡水开始限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衡水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定于2020年10月23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预计10月24日起,我市受偏南风持续影响,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以PM2.5为主的中、重度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0年10月23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源、扬尘源、移动源的管控,切实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转载:最爱大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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