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丨住建部近日发文: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

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要求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

  ● 要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 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塑造特色风貌、展现时代精神

 

  动辄投资数亿元的巨型城市雕塑“栽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予以通报,指出湖北省荆州市在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巨型关公雕像,违反了经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贵州省独山县在影山镇净心谷景区内建设的水司楼,存在脱离实际、滥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风貌等问题。

  紧接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两地滥建文化地标

  主管部门发文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显示,荆州市在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巨型关公雕像,高达57.3米,违反了经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

  独山县在影山镇净心谷景区内建设的水司楼,建筑高达99.9米,投资高达2.56亿元,存在脱离实际、滥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风貌等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结合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跟踪指导荆州市、独山县做好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水司楼项目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干预、纠正,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说:“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从通报的两个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在城乡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塑造特色风貌、展现时代精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结上述两起被通报的政绩形象工程项目,提出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雕塑建设等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景观风貌,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传统民居、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

  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和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重要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和公开公示制度,对于不符合城市定位、规划和设计要求或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

  此外,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加强城市雕塑管控

  提升整体文明形象

  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场所中的艺术品,是城市环境的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反映,是城市精神风貌的重要标识。随着群众对城市文化、公共艺术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各地建设了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在营造公共环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

  《通知》明确,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同时,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

  针对一些城市出现的劣质城市雕塑,长期关注我国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管理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王向朝早在多年前就向全国两会提出建议,政府应加强城市雕塑的管理,以提升城市整体文明形象。他认为,城市雕塑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往往是城市精神、城市灵魂的符号与象征。表现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城市文化精神的标志性雕塑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文化建设。

  王向朝建议,政府主导成立由城市规划设计师、雕塑家、美学史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组成的城市雕塑专业审核机构,参与城市雕塑规划立项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审核,以确保城市雕塑从形式到内容都能达到应有的高度。

  完善方案审批机制

  避免出现管理缺位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投资建设的雕塑越做越高,体量越做越大,数量越做越多,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而且大多数超大型的城市雕塑内容空泛、形式简单,水平一般,很多城市的雕塑形式雷同,没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精神指向,城市雕塑投资的社会效益并不高。

  王向朝认为,导致劣质城市雕塑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缺位,且实际管理人员缺乏城市雕塑公共艺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应有的素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巨型关公像”等城市雕塑乱象其实反映出我国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的弊病。对于城市雕塑如何规划管理、建造施工以及后期维护,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城雕委以及企事业单位都有相应管理职能,却又各行其政,缺少对城市雕塑进行整体规划,缺少城市雕塑的文化定位、空间布局和时间的统一安排。同时,在资金投入方面也缺乏对城市雕塑建设合理与科学的财政预算。

  据《法治日报》记者调查了解,我国目前城市雕塑类公司鱼龙混杂,不少省会城市竟然有上百个雕塑类公司,难免恶性竞争。乡镇不锈钢企业成批生产各种不同规格和造型的“定型”产品,低价出售,造成低劣城市雕塑的泛滥。

  为此,《通知》中强调,要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同时,《通知》还提出要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加强对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把关,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艺术品位。

  全面排查及时整改

  不得滥建巨型雕像

  城市雕塑本来可以成为城市的一张“名片”,为何会从“风景”沦为被整改对象?究其根本在于重建设轻管理。城市雕塑属于公共财物,要想成为城市的风景,就需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而其中的关键在于“项目审批”的准确把控上面。

  为此,《通知》专门提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接,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导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各地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监督,对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线、管理工作不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熊文钊建议,在城市雕塑空间的规划方面,建设部门要发挥好专家的集体作用,实施“规划先行”。各级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好政府与专家的关系,严格评审制度,把握好艺术水平。对重大历史题材、重要历史人物、超大型雕塑、投资量大的雕塑项目和重要场馆、城市重要节点的雕塑要建立规划报批、评审的专项制度。同时,对历史人物和当代人物的纪念雕塑要列出参考名单,由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予以规定。对各类人物雕像安放的场所、雕塑的尺度在宏观上要有相应的限定与规定。

  《通知》还提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要及时纠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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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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