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强制拆除后,赔偿是怎么算的?按补偿方案上的标准公平吗?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方案是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重要依据。但是实践过程中,因巨大的利益,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往往会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不按照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进行,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少之又少,有时还为了提前完成征迁工作,强制拆除或是清理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等。
面对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会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或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要求征收方给予因强制拆除造成其合法财产损失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是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进行的呢?下面我们根据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件来为大家说一下
2012年,征收方作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林先生所在村旱地、园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随后,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目内,一个月后,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因拆迁补偿太低,所以林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便强制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但因林先生常年在外工作,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所以,得知房屋被拆时,已经距离房子被拆有一年之久。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采取法律措施。于是,在二审时,林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直接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的标准(120一平米)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直线降低,而且,因强制拆除的过于突然,林先生房屋内的财产无法认定,一审法院以推理的方式对房内损失进行推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一百二一平米的标准计算因暴力拆迁造成的损失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暴力拆迁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也就是说,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若是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的,那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权益,且也无法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案件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有的可能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到判决的作出需要经过一、两年的时间,如果按照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申请人很难购买到与被拆房屋相类似的房屋,这明显与《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所以,这时就需要确定合理的赔偿时点,既要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购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满足当事人的选择权。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一定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因为无论是赔偿案件还是补偿案件、暴力拆迁案件,都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另外,在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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