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专项检查已进入“全面自查”阶段
人民网北京10月9日电(吴晓琴)10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联合开展住房出租登记与租赁合同备案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办理出租登记与合同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现场查看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租赁业务系统或调取纸质合同信息,并登录租赁平台通过房屋坐落、租赁当事人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该合同是否备案、备案是否及时,是否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通过网上或前往属地基层服务站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二)从租赁平台抽取已备案合同信息,并现场调取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的合同文本,核对备案合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备案不实、备案信息质量不高等情况。
(三)针对住房租赁企业,还需调取其委托出租合同(收房合同),并与租赁平台、流管平台(自主申报平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其收房是否登记备案以及登记备案率情况。
(四)调取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在主要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与租赁平台备案信息进行比对,检查其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据了解,本次检查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12月31日,分为机构全面自查、重点核查与联合抽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自查(2020年10月9日至11月15日)。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注册在本辖区内的全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对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发现存在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率低、备案不及时、备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的,要及时主动整改。与租赁平台联网的机构,应按照要求如实将全部住房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租赁平台进行备案;尚未联网的机构可通过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窗口、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有关中介机构网点进行备案。各租赁中介机构应于11月15日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在线填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合同备案情况自查表》。
第二阶段:重点核查(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区公安局,将未开展自查等企业列入重点核查名单进行逐一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采取行政处罚、暂停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公示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理。核查完成后,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核查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电子邮箱:bjzl@zjw.beijing.gov.cn)。
第三阶段:联合抽查(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结合各区执法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各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巩固提升专项执法检查效果。
(责编:吴晓琴、孙红丽)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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