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同步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
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记者 郭敬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决定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上海、江苏、浙江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
9月24日、25日,浙江、江苏两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通过了示范区建设相关决定,这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秉持这一理念,上海出台的决定明确,上海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决定共七条,其中第五条为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决定还对政府及部门支持、法治保障作出规定,明确在示范区内,上海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上海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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