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拟立法:农用地严禁建设别墅、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
北京拟立法规范金融产品营销,暗示无风险或将违法;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农用地严禁建设别墅、高尔夫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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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每个区有三级医院,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金融机构明示或者暗示金融产品无风险、保收益等行为在北京或将违法。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摘录)
有偿
北京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明确关于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管理职责。将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体制,明确市、有关区政府加强对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职责和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指导职责。
北京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北京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条例草案落实“不让保护生态环境的人吃亏”的要求,提出建立健全专项补偿、综合补偿、市场化等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区支持力度。
红线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条例草案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作出规定。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重要基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北京统筹生态涵养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将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补短板
实现每个生态涵养区有高等院校和三级医院
条例草案提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涵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风貌设计引导和管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市郊铁路、骨干公路、乡村公路等路网建设,提高生态涵养区区内以及与其他区域的通达效率。
市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向生态涵养区布局,实现每个区有高等院校。
市和有关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生态涵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心镇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每个区有三级医院。
农用地
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私人会所等
条例草案针对生态涵养区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从土地、资金、人才、考评机制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明确,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禁止以农用地流转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条例草案提出多条保障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生态涵养区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乡村产业、险村险户搬迁等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市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北京建立区人民政府结对协作机制,通过给予财政资金、承接功能疏解、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干部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推动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域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问责
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破坏生态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挤占生态空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力的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应当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因实施污染环境、破坏行为造成生态涵养区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破坏或者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矿藏、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摘录)
金融产品
不得对金融产品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和北京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开展营销宣传:超越经营范围;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采用其他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揭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风险,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争议和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争议、受理投诉。
监督管理
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可暂停部分业务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暂停部分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暂停设立分支机构;责令其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暂停审批其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重大资产处置;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暂停股东或者相关人员分配利润或者其他利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已经发生金融风险的,北京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适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派出机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管控;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采取注销备案、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其他为防止和避免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条例草案设立“双罚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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