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村民腾退或是拆除?村委会能决定的事是什么?

  近几年,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几乎成了改善老百姓生活、居住环境以及城市面貌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有许多老百姓也会遇到“腾退”的情况。对腾退,很多人的理解是跟上述项目一样,也是拆迁。

  但其实并不是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或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的其他项目,是有法可依的。国家及地方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等,在办理之后才可以进行拆迁,而且拆迁补偿也必须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来。

  而腾退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腾退通常是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本质上来看,腾退更像是协议拆迁,而且这类活动的补偿标准必须是要经过双方协商的。说到这,想必大家都会问到,腾退既然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村民腾退宅基地呢?其实,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宅基地的案件也是非常多的,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金先生是北京人,在2017年的时候,金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以环境整治为由,要求金先生在内的村民进行房屋腾退,但是在拆迁补偿方面有了争执,金先生认为,村委会给的拆迁补偿还不如多年前欢乐谷拆迁的补偿标准,所以就没有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后来,金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便却被告知此事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村委会为了尽早让金先生腾出房子,便作出了《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金先生在限期内自行搬离,同时,村委会又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唯一的公厕,这给生活在那里的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于是,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邮寄了《关于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但有关部门则认为金先生提出的一系列决议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且这一系列行为也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凯诺律师又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

  实践中,村委会要求村民腾退宅基地往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

  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村委会的决定事项仅限于上述规中的事项,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赋予村民会议决定宅基地和房屋腾退的权限,因此,村委会发起此类会议通过的“腾退”决定事项,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再者说,即便是环境整治或是村庄改造,那么也应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村民会议或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且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腾退,擅自腾退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在未经审批,补偿未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组织人员对村民的房屋实施强制腾退或是拆除,否则就涉嫌违法了。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宅基地腾退,还是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征收方、村委会在没有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的情况下,都没有权力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所以,建议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及时委托律师,找到他们的违法点,随后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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