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自管

来源:南海网

(原标题:海口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有这些变化)

17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今后海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划归小区自管,并建立业主分户账户,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到户。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六十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住宅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六十元。

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一次性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征收安置人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交存。

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成立业主大会前资金由住建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海口市住建部门将择优选择数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资金管理协议约定结息到户,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符合条件的可由业委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专户管理银行选择和变更、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并持相关材料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国债购买方案或定期存款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施主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决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组织实施主体: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列支范围内业主依法选出业主代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相关业主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七类紧急情况使用 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紧急情况包括: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屋面、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四)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符合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电梯质检部门或电梯检测机构的整改通知书;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应急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书;符合第七项情形的,应当提交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交属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场确认证明。

责任编辑:陈媛媛

相关知识

海口拟出台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自管
海口公开征集意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划归小区自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有“明白账”
北京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可扫码交款
保定市开展住宅维修资金专项整治行动
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可直接在线扫码支付
7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印发最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注意了!大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 搬迁至御东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交存 有关事项的通告
住宅维修资金用在何处 今后业主们可上网来“表决”

网址: 海口拟出台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自管 http://m.zx3q.com/newsview188545.html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