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应不应该被拆除?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很多农村老百姓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通常会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面进行翻建,那么村民所翻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呢?是否应该被拆除呢?
以下我们根据一则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2016年12月23日,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刘女士于2016年3月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当日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总建筑面积为177.10平方米。相关部门拍摄了外观照片,绘制了平面位置图,且当日对刘女士进行询问,告知了刘女士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听取了刘女士的陈述和申辩。此后,相关部门对刘女士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
次年,相关部门出具了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函称:经查,刘女士建筑物(建筑面积177.1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几个月后,相关部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公告送达上述限拆决定。
对此,刘女士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有关部门受理后向城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书面答复与相关证据材料。后城管局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答复书与相关证据。
但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刘女士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翻建房屋应当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检查和现场勘验,取得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件等材料,相关部门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有关部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本案中,刘女士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女士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女士及其子刘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女士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经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最终法院撤销了被诉限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被相关部门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而被拆除。可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应当被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没必要拆除。
因此凯诺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告诉大家,如果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时,切忌盲目的拆掉,可以选择“不拆”!
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通常都会耍一些手段,其中以“拆违”的名义拆除合法建筑这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当然还是要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要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才能避免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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