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供应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中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条例》中再次明确指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中提到,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条例》规定,承租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对于经纪机构,《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此外,《条例》中提到,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责任编辑:宋虹姗 HO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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