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涨房租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法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对个人最高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50万元罚款。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规定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居住空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若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征求意见稿拟进行处罚规定。

即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胁迫承租人腾退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拟对承租人居住期间的相关行为提出要求。承租人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世辉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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