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管理实施细则

【河源搜狐焦点讯】河源将出台这份细则!事关市区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这六类情形属未明确容积率历史用地!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河源市区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河源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河自然资发[2020]172号),进一步明确我市历史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有关问题,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区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提出。电子邮件可发送至hygtkjghk@163.com,来函请寄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73号,邮编517000)。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4日

河源市区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河源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河自然资发[2020]172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市历史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有关问题,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理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第十条的细化和补充。

  本办法所涉及的历史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不包括公共设施类用地、工业类用地和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建房用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用地:

  (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有政府批复或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未载明地块容积率的。

  (三)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合法的土地手续中未载明地块容积率的。

  (四)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明确了容积率的,但土地经过分割,在分割时未再重新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也未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合法的土地手续中载明地块容积率的。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政府或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或未在其他用地手续中载明地块容积率的。

  (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延期,未开工建设,也未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或未在其他的用地手续中载明地块容积率的。

  第四条 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用地基准容积率确定为2.0。

  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规定的地块容积率为规划容积率,规划容积率高于2.0的,按照规划容积率建设,土地使用权人须按照标定地价补交超过2.0部分的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土地使用权人也可按照2.0基准容积率建设,不须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要点)确定的地块规划容积率低于2.0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不须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地块尚未确定标定地价的,按照评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第五条 《河源市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实施之日(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查通过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历史用地,按照“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设计方案审查通过时的基准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本条规定的情形仅限于2020年8月1日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历史用地,2020年8月1日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标定地价或评估价确定的楼面地价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之日为时间计算节点。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历史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时,对需要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的历史用地,应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中明确告知。

  第七条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按以下公式进行核定:

  应补交的地价款=超基准容积率建筑面积×楼面地价

  用地内包含两种以上营利性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不同建筑类型比例分别核计楼面地价(不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养老、健康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理历史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申请办证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核定须补交的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列出收费表交由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使用权人将补交的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交市、区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历史用地的情况是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市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城市公共设施需要占用历史用地的情形。补偿方式如下:

  (一)城市道路宽度超过26米(不含26米)的,且道路、城市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占用部分面积超过用地面积20%(不含20%)的,占用部分按照基准容积率2.0通过评估采用土地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除上述情况外,以容积率累加入项目建设容积率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本条规定情形需要容积率累加补偿的,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未被占用土地的用地面积×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被占用土地的用地面积×2.0。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超过2.0的,按照该部分建筑面积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

  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合法的土地手续中明确规定了在用地范围内需要规划建设、配套城市公共设施的,不属于占用情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处理意见》适用期一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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