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6日电 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到,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征求日期从9月6日至10月5日。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截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应保尽保,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夯实保护责任,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治理体系。完善保护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分区分级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合理利用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妥善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注重整体风貌保护,规范利用底线和边界,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优先用于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地区配套短板,或者用于传统文化传承展示、体验等。对北京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应当侧重鼓励文化彰显和民生改善等功能。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征求意见稿还称,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来源:《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信息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等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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