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一大批新规出炉!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9月1日起,11项新规将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新能源汽车等,一起来看看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1.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保

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7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需要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3.客运班车可在中途停靠地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可以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4.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降低

工信部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与2017年发布实施新能源准入条件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规定》还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大幅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规范和释放新能源市场活力,推动新能源汽车销量进入高增长新阶段。

5.机动车报废新规施行  “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最大的变化就是从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可以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出厂时进行与原型新品同样的检测检验后,重新回到维修厂进行使用。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秘书长张莹表示:“其实更重视的是车本身的情况,如果这辆车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符合循环再利用的市场价值,那么它的价值自然就会高一点。之前的定价都是按照废金属或者一台多少钱,它的价格是‘死’的,没有市场弹性。现在的政策可能让车主多一个议价的方式。”

6.“史上最严固废法”9月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新版固废法共设9章126条,新增条文41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固废法”,新增医疗废物处理、污泥、垃圾分类、建筑垃圾、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监管内容。此外,还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完善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7.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薄膜

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8.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新办法9月起实施

9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新办法整合了1998年起实施的“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和“钾肥国家储备”三项化肥储备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化肥的投放时间、补足库存等具体要求。

9.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12种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科技部公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终止或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措施。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11.最高法首次规定鉴定人黑名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来源:新华网、人民网、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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