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改革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原标题:LPR改革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去年8月份,央行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一年时间过去,这一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昨日,央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LPR形成机制改革的五大方面成效。他表示,总的来看,LPR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成效显著。LPR改革之前是银行贷款以基准利率作为参考,企业贷款利率的“地板价”就是基准利率打九折;LPR改革后,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完全打破,贷款利率不再有地板,利率传导效率明显提升,贷款利率不断下行,而且下行幅度超过了同期LPR的降幅。
LPR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刘国强称,改革后LPR的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LPR改革后,由报价行根据自身对最优质客户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的基础上加点形成。“麻辣粉”(MLF)利率是央行的中期政策利率,LPR在MLF利率上加点形成,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2019年8月以来,LPR报价水平逐步下行,今年8月份报出的一年期LPR和五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改革以来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
LPR成贷款定价主要参考
据他介绍,LPR已经成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主要参考。金融机构贷款定价过去主要参考基准利率,现在主要参考LPR,LPR已经成为主要参考。2019年12月末,新发生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经超过了90%,2020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不再使用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新发生贷款已基本参考LPR定价。在增量贷款利率基准转换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还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这个转换是在增量基本完成以后,从今年3月份开始如期启动的,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预计到这个月底就可以基本完成转换。
贷款利率不再有“地板价”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增强,贷款利率实现“两轨并一轨”。
“从银行内部看,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已经被完全打破了。”刘国强表示,LPR改革之前是按基准利率作为参考,原来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4.35%,商业银行有个不成文的约定,给企业贷款的最低利率是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九折算的,按九折算最低是3.915%,不能再低了,客观上形成了贷款的地板价。有这个地板价的存在,贷款利率就很难再往下走了。这个地板价,现在已经完全被打破,效果也在逐步显现。2020年7月份的贷款利率低于原贷款基准利率0.9倍,也就是低于地板价的占比已经达到了40.2%,比改革前2019年7月提高了3.4倍,是当时的4.4倍。
银行内部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资金转移(FTP)定价,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定价,已经慢慢以LPR作为主要参考,银行内部定价也在实现并轨。从银行外部看,随着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完全打破,贷款利率不再有地板,利率传导效率明显提升,LPR的方向性和指导性不断增强,贷款利率也就不断下行,而且下行的幅度超过了同期LPR的降幅,带动了银行外部贷款定价的“两轨并一轨”。
银行降利以降低负债成本
刘国强指出,LPR改革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LPR改革推动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了与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会适当降低负债成本,也就是降低存款利率。从实际情况看,在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存款现在还是参考基准利率定价,在这个基准利率没有调、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近期银行各个期限的存款利率都有所下降。存款基准利率不变,但实际的存款利率是下降的,中长期存款利率的下降幅度更大。
据介绍,2020年7月,三年期和五年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68%和3.72%,分别较上年末下降4个和34个基点。2020年7月,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大额存单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49%和2.72%,较上年末下降了45个和33个基点。代表性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已经降到1.5%以下,低于一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贷款市场竞争性增强
刘国强称,LPR改革打破了贷款利率隐性下限,增强了贷款市场的竞争性。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这个地板被打破后,商业银行给大企业的贷款利率就会降低,因为大企业谈判能力强,地板打破以后会要求不断降低利率,商业银行“傍大款”的好处就越来越少了,他们就会去找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做生意,为小微企业服务,促使商业银行主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实现“量增、面扩、价降”。 刘国强介绍,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7.5%,在7月末不但量增加了,而且竞争以后价格也下降了。6月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平均利率是5.08%,比上年末下降了0.8个百分点。
刘国强表示,下一步,央行将继续深化LPR改革,推动实现利率“两轨并一轨”。进一步优化LPR传导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更好地将LPR内嵌入贷款FTP,就是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曲线中,增强贷款内外部定价与LPR的联动性。着力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健全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为短期政策利率和以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为中期政策利率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促进市场利率围绕作为中枢的央行政策利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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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当前一年期LPR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比以往大幅降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多或少会受到这一新规的影响,不论是否持牌,开展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都面临下调利率的压力。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来后,我们内部就在仔细研究,但是大家都很困惑,利率到底是按照IRR(内部收益率)计算,还是APR(名义利率)计算。新规里没有明说,但这个技术问题其实很关键,估计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某助贷机构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所谓APR(Annual percentage Rate),即年化收益率,贷款的全部成本占贷款实际本金分摊到每年的比例。而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为内部收益率,指按照未来还款的现金流折现。
据测算,同样一笔贷款,若IRR年利率为24%以下,换算成APR可以低于15.4%;若15.4%指的是APR,按照常见的等额本息分期还款计算,则其对应的实际利率约为27.31%,接近30%。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大概率应按APR来算。如果15.4%被视为IRR,那么新规实施后,很多借贷机构都无法存活,因为贷款利率无法覆盖资金成本、坏账成本和获客成本。
《规定》中,民间借贷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法虽然在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但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指出,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经明显低于一些持牌机构的利率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责任编辑:张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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