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江西人的医保将有大变化!

8月24日,小编获悉,省医疗保障局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做细做实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重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不断完善我省城镇贫困群众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通知》要求,要做到城镇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动态掌握贫困群众数据,认真做好贫困群众参保结果筛查,精准完成贫困群众参保信息标识。及时更新维护医保数据库信息,对已核准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等贫困群众做好身份标识和参保标识,准确标识贫困群众中门诊特殊慢性病、“两病”等情况,准确标识贫困群众住院报销、自付金额等情况。

推行门诊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5%左右)。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手续,Ⅰ类由所在地(市本级、县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审核确定;Ⅱ类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简化申请材料,优化业务流程,保障患者及时得到认定和治疗。稳定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农村医保扶贫标准,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中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

《通知》提出,要补齐城镇贫困群众医保扶贫短板弱项,严格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保障线,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对接,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搞数字脱贫,又要防止盲目拔高标准,层层加码。要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城镇贫困群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平稳实现贫困群众即时结算。

多项看病费用拟纳入报销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6日前提出意见。

■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探索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 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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