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保护上限过低? 民间借贷转向隐秘角落
“近期,不少民间借贷人都已经退出,部分小贷公司业务也处于停滞状态。”8月24日,广州一小贷公司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近两年来,随着经济调整和金融监管规范,比如非法放贷刑事罪的定义,对不少民间的非正规借贷行为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
数日前,民间借贷迎来了有史以来的最严格“利率红线”。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照当前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8月23日,时代周报记者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对于利率下调,有许多民间借贷案中的债权人开始后悔没早点起诉,至少可以锁定利息24%。
靴子落地,超过4万亿元的国内民间借贷市场陷入更大不确定性之中。
8月22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表示,肯定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也肯定会使一部分风险因此而降低。但也会带来另外一个结果,即短期小额信贷市场的供给资金数量一定会减少,供给侧一定会萎缩。
后续趋势如何发展?“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利率下调导致借贷风险向出借方转移,可能会挤压非银放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倒逼地下借贷市场的繁荣。”8月24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向记者分析称。
此外,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未来一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非银放贷机构洗牌加速
利率红线对民间放贷机构真实影响几何?
中信证券最新分析认为,此次修改后的司法保护上限,与当前主流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基本匹配。
目前,以花呗、借呗、微粒贷等为代表的大型网贷公司,日息多在万分之五左右,年化约为14%―18%,而其他小型网贷公司现行利率则大幅超过这一水平。
因此,中信证券的分析认为,下调司法保护上限对前者影响相对有限,对后者则意味着未来或将面临客群对象的调整以及风险定价策略的调整,其商业模式将面临一定挑战。
苏宁金融研究院表示,相信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向记者坦言,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消费贷放款主体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后期执行合规成本较高,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挑战。
业内人士表示,非银放贷机构无法再通过高利润来对冲高风险,只能选择不断收缩业务范围来“断臂求生”,不但要降低运营成本来维持盈利,并选择更优质的金融数据公司等“助贷”机构来进一步压低自己的坏账率。
8月20日,乐信、360数科等股价逆势上涨,涨幅均超10%,有专家认为对于互金和金融科技公司存在正向激励。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王思聪认为,调整后没有太多的利差空间,有助于互金公司向科技公司转型,不承担风险只出售技术。
但也有业内人士对媒体称,据最高院民间借贷新规的表述,当前15.4%的年利率上限应该就是名义利率,如果在还款方式的设计上“搞动作”,高利贷仍然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实际利率甚至可达70%以上。
前述广州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新的红线政策之下,不排除部分小贷公司可能会采取双合同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形式来弥补风险差价。
持牌机构难独善其身
此次修订案第一条即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理论上而言,对于银保监会发放牌照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不会直接受规定影响。
王忠民指出,把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又要扩大供给的资金的数量和机构的数量,就应该扩大持牌机构的牌照发放。也可以在现在的银行理财市场当中,和其他的机构联合去做,弥补供给端的短失、缺失和问题。
事实上,时代周报记者发现,不少持牌机构的贷款利率都贴近此前的24%之保护上限,例如包银消费金融在支付宝中的“包你贷”利率为23.94%;微信中的“微粒贷”利率为16.42%,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现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即达到年化18.25%,均远远高出基于“新《规定》”的15.4%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对此,8月24日,“包你贷”工作人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根据客户不同资质,系统会分配给客户不同的年利率,年化利率符合“贷款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的规定,不适用于“15.4%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规定。
但中信证券肖斐斐表示,在实际操作惯例中,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纠纷上线往往参考民间借贷规定,以此可能会对高定价部分融资产生影响。
苏宁金融研究院薛洪言也表示,“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
对此,8月24日,广强高级合伙人曾杰认为,长期来说,持牌金融机构应与此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样,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不能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规定。持牌金融机构更加不能放高利贷。
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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