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想要选择产权置换的你一定要提前注意这三点问题!

  一般在遇上拆迁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实践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为了省事或是解决一家人的居住问题会直接选择产权置换。可是由于老百姓对于产权置换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在签订补偿协议,等待安置房交付的过程中才会发现各种问题的存在,下面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否能够提供现房安置

  通常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其本是没有什么后顾之忧的,货币补偿是一次性落实。但是产权置换就不一样了,选择安置房,实践中很少有征收方能够提供现房进行安置,所以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这一点,如果不是现房安置,那么也应当约定过渡期限,要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同时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搬迁期限等事项。

  征地拆迁中事无大小之分,所以在拆迁协议里面一定要明确各种细节,才能成为被征收人需要维权时的关键所在。

  二、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怎么办

  在选择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时,什么时间能够真正的落实安置房或是过了期限安置房还没能交付这是被征收人需要了解的。

  如果协议中明确了交付安置房的时间,那么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时间交房,如果过期并没有交付安置房,那么征收方就是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安置房交付时间每个地方都有相关的规定:

  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浙江省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对于过期迟迟不交付安置房的处理办法,同样各地也都有相关规定:

  山东省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湖南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建设、搬迁日期约定过渡期限。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明确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三、拆迁安置房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拆迁安置房是否有质量问题众说纷纭,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出现。建设安置房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建设资质,那么安置房的寿命也会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比如出现墙体裂开,水电气无法入户、结构不合理、没有消防应急设施等等。

  对此,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应当要了解安置房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要了解安置房面积户型、安置房朝向等相关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是通过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以及经过消防、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如果被征收人在入住之前发现或是怀疑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可以先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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