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签订买卖合同后交房不得超两年
长春房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签订买卖合同后交房不得超两年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来源:澎湃新闻
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交房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对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包括规划许可、土地出让使用监管;涉及施工监管;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监管;各城区、开发区属地监管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落实供后用地情况监管。逾期未开发或者竣工的,将向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发出督查开工建设函,并追究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强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动态监管方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已批用地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巡查,重点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办理产权、逾期交房、违规交房等问题且未整改完毕的,该企业(包括其股东参股的企业、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参股的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按最高额度予以监管。
《通知》还提到,严厉查处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对一经查实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关于交房时间,《通知》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房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超过1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权属登记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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