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条例》,明起就实施!

8月20日起

《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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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内容及亮点

保障救人免责、为“好人”撑腰患流感应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和分餐制文明饲养宠物......

《条例》共6章50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激励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1.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定义

条例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将文明行为定义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2.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

条例第四条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遵循政府组织实施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3.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

条例坚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明确各相关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

4.建立文明行为倡导激励机制

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旅游、社区、家庭、就医、上网、经营等社会生活各领域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

5.确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的要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授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6.建立不文明行为协作联动机制

条例在确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文明行为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7.建立文明行为促进保障监督机制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交通、市政、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对硬件设施建设(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除颤仪等便民设施、急救设施)、软件环境营造(文明教育培训、文明创建)、文明行为激励、不文明行为查处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8.突出重点强化法律责任

鉴于上位法对重点治理的大部分不文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条例第四十七条作了指引性表述。此外,为增强行政处罚的实际执行效果,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条例参照国外城市“社区服务令”制度和外地城市文明行为立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社会服务并折抵罚款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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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条例》?

有助于提高规范文明行为的权威性

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立法,有利于强化文明行为促进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提高公信力。

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内容、实施方法作出严格规定,增强文明行为促进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规范文明行为的系统性

《条例》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旅游等领域文明行为规范,为鼓励和处罚市民行为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

有助于健全鼓励文明行为的长效机制

通过立法,有利于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鼓励与促进文明行为。例如,建立对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文明先进人物的关爱帮扶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保障救助人权益;对于无偿献血,捐献器官的行为,给予其本人、亲属在医疗救助方面的优先优惠待遇等。

有助于健全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机制

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手段单一,是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立法,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将不文明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助于形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的氛围与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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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制定背景

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3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8年,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

因此,制定《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意见建议,希望德法同行,进一步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德意识。

工作调研中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单纯依靠道德鼓励、教育倡导的“软引导”难以解决,还须采取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要两手抓两手硬。

是南京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实需要

2008年以来,我市先后三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社会文明程度得到很大提升。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养成,提高城市社会文明程度。

要通过立法工作固化我市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并依法对一些顽症固疾、问题短板予以重点整治和逐项提升,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等方面厘清职责任务,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来源: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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