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返乡入乡创业人才放宽落户条件
中国网地产讯 日前,天津发布有关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举措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放宽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户条件,对将户口迁到外省市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现已返津居住,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拟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子女落户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转学的按照我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此外,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举措分工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推动天津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破除融资、用地、人才、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举措分工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降低创业经营成本
(一)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涉农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园、示范区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对返乡入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服务,缓解创业融资难题
(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以及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将从涉农区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五)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天津分行在制度允许、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客户下沉,适度放开基层支行对于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的信贷审批业务审批权限。(天津银保监局)
(六)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强化银企对接,深入了解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授信瓶颈,采取“一企一策”、区别对待,针对性制定专门金融服务方案。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企业融资周转。(天津银保监局)
(七)支持银行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针对返乡入乡创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支持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针对返乡入乡创业的融资特点和需求,打造专属产品和服务。(天津银保监局)
(九)支持辖区内信托公司转型业务发展、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途径,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天津银保监局)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广双创债务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及民企支持工具等增信政策,助力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债券融资。(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实施返乡入乡创业信用贷款政策,积极运用“信易贷”平台做好融资对接和金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经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人员,可免担保申请贷款。(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市场主体实施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支持返乡入乡农户创业。(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用地支持政策,保障创业空间
(十五)在全市、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研究增加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规划支持的相关内容。指导各涉农区加快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农村生活、生产和生态空间,落实上位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给予支持。(市规划资源局)
(十六)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村级服务点宣传发动、信息采集、消息发布等功能,鼓励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将承包地流转给返乡入乡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农户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市农业农村委)
(十七)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鼓励针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以宝坻区闲置农房利用试点为示范引领,积极稳妥推动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地盘活闲置农房资源,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重点打造高端民宿、乡村休闲、康养等项目。(市农业农村委)
(十八)返乡入乡人员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股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竞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市规划资源局)
(十九)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空闲土地,降低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生产和办公成本,对于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于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对于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于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市规划资源局)
四、优化人力资源,增强创业发展动力
(二十)强化创业培训,继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以及各类型高素质农民,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优质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大力培养本地人才,落实高职扩招重大决策部署,依托高职院校骨干优势专业资源,开设返乡入乡创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招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提高劳动者学历层次和职业技能,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市教委)
(二十二)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积极面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参加我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费补贴;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培训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
(二十三)开展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建设培育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人才引育,落实《天津市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方案(2019—2022年)》,抓住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激励、人才服务等关键环节,打造一支强大的农村人才队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水利服务等工作。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过程中,允许部分岗位定向招募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努力留住本土人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行动方案,支持高校、院所、农业推广部门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入乡人员、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服务保障,优化创业营商环境
(二十六)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实施《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各类市场主体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将企业开办事项涉及的流程和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八)鼓励各涉农区人社部门设立返乡入乡创业“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广覆盖的创业服务。(市人社局)
(二十九)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加强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及供需对接等深度服务。(市人社局)
(三十)支持农村末端快递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交快”合作、“快商”合作、“快供”合作,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搭建创业平台。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市人社局)依托大中型企业、知名村镇、大中专院校等力量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完善创业服务平台,降低创业门槛和风险,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入乡人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等开展农村科技创业营造专业化、便捷化的创业环境。(市科技局)
(三十二)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为示范基地,对返乡入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成为示范基地条件适当降低,并给予优先考虑。(市工业信息化局)
(三十三)支持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对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市人社局)
(三十四)放宽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户条件,对将户口迁到外省市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现已返津居住,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拟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市公安局)
(三十五)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子女落户后,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转学的按照我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市教委)
(三十六)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十七)妥善办理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跨地区、跨统筹之间顺畅转移,有效畅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对创业失败或因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返乡入乡创业者,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对不符合政府救助政策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个案家庭,可通过市级社会救助基金和区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提供救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统筹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返乡入乡创业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就业大局中统筹谋划、持续推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任务落地见效,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全国试点示范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介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讲好农村创业故事,树立一批农村创业创新标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农村创业创新的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持续举办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形成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推进农村创业创新蔚然成风。(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马习习)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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