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有哪些注意点?

日前,广东省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根据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简单来说就是,共有产权房低于市场价,政府和购房人各持一定比例的产权,房屋的使用权归购房者。

其实,不少城市都在尝试通过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从而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此前,包括深圳、佛山、茂名、珠海等多个城市都已经在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早在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表示支持北京市、上海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鼓励两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模式、产权划分等方面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据了解,截至2020年4月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累计完成签约11.5万套。

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如何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少。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共有产权住房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⑴共有产权房是新类型房屋,其不动产权证上的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每个共有产权项目会拿出30%的房源分给新北京人,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标准申请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商贷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

⑵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也不得再次申购。

⑶北京户籍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本区的项目,也可以申请别的区的项目。而非北京户籍的无房家庭,只能申请工作所在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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