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续费?专家:还需配套规定
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对于社会关心的民法典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后的规定,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我国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于是就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问题。
孙宪忠提到,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阶段,就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很大的讨论。在他看来,政府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而且民众在购买房屋时,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已经出过了。最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被写入了物权法第149条。
但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当时交钱也是按二十年交的,有的还有四十五年的,还有九十九年的。这就说明,这个期限的费用问题不完全一致。所以,在这次物权立法修正过程中,民法典的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加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孙宪忠说,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落实。下一步怎么做,可能需要国务院还有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我们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王利明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359条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即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也真正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恒产恒心的机制,从而使老百姓敢大胆置业,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民法典359条继续确定了这个规则。
关于收费问题,王利明表示,就其个人理解,首先不是说全免,但是也不能说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这个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所以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问题非常复杂。“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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