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规范专项债:坚持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今年3.75万亿元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正在加紧发行。7月29日,财政部官网发布通知,规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并强调坚持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力争10月底前发行完毕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4.4%。财政部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日前介绍,前期已经分3批提前下达了新增专项债券2.29万亿元,近期又刚刚下达第4批1.26万亿元。整体来看,今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良好。

从上述数据来看,截至目前,今年的专项债发行工作已接近尾声。今日公开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要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在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方面,通知要求,原则上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具体来看,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又要综合评估、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依法合规调整用途

专项债券的用途一直备受关注,通知再次强调,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

具体来看,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同时,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记者注意到,此份通知中特别提出,可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

用途调整仍需遵循一定原则,即优先用于“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确保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

在用途方面,通知还开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几个“严禁”。包括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通知还特别提到,新增专项债券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发行使用全过程监控,对拨付慢的地方通报或约谈

面对今年规模扩大、发行提前、用途多元的专项债,如何防范其风险,通知也有安排。

一方面,抓紧安排已发行未使用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入使用,做好与近期下达批次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衔接。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另一方面,要以“公开”实现“监督”,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全面详细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加快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库公开,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

同时,每月定期通报,对资金拨付进度快、安排使用合规有效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表扬,反之则通报或约谈,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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