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村宅建设,明确建筑楼层不得高于4层

为规范和完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保证村民住宅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日前,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编制印发了《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对村民住宅如何报建及建筑的具体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上,禁止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设住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及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及以下;山区1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在村民拆旧建新的住宅风貌等方面,《指导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村民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域范围规定村委(组)统一的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周边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时,将村民住宅风貌纳入审核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凡不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

根据《指导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村民建设住宅动态巡查、违规建设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经济手段等,开展村民建设住宅自治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核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行使查处农民违建住房的职权。同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加强日常巡查,并动员群众参与村民建设住宅监管,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根据《指导意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放验线服务。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申报表、验收测量成果、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惠州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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