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7月17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更加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助贷模式。

首先,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和股票、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近年来,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靠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在线自动操作、无需人工或少量人工干预、贷款审批迅速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扩大金融客户覆盖范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网上贷款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上贷款对客户的网上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对面签约和实地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制度的不足,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其次,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应遵循额度减少、期限短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设定限额,用以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的风险。但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贷款活动情况对上述金额进行调整。此外,商业银行也应在这些限制范围内,根据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客户消费情景,制定差别化授信额度,并对其期限超过一年的相应贷款额度每年至少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再次,《办法》也更加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助贷模式。目前,商业银行正通过各种方式与第三国机构合作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高效化、规范化合作,有利于发挥不同机构的额外优势。但有些银行缺乏对合作机构有效的治理,比如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合作机构资质的缺失和合作机构持续管理的不足等等。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为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层管理,此外,银行也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进行事前评估,合作机构的资格应与其职能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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